玉环县人民医院职业道德积分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增强全体职工的职业道德意识,规范职工职业行为,在全院形成诚实可信、敬业爱岗的良好职业氛围,提升服务品质,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,参照有关法律和法规,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职业道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激励为主、奖惩结合、全程监控、重在预防。
第三条 职业道德积分由职业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全面管理,下设办公室。
第四条 职工职业道德行为实行记分制,按年度积分进行奖惩,并记入个人职业道德档案。
第二章 记分
第五条 根据职业道德的履行和专场违规行为情况,分为否决性指标和一般性指标,否决性指标一票否决,减职业道德分20分,当年不能进入执业医师考核、护士不能连续注册,当年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(≦60分);一般性指标分为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,年终进行总结。
第六条 下列职业行为属于否决性指标
1、 收受红包
2、 收受回扣或在医药购销过程中收受经销商的钱物。
3、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(如刑法、会计法、执业医师法等)受到处罚。
4、 受新闻媒体曝光,对医院声誉造成很大影响,经院长会议讨论决定的。
第七条 下列职业行为属于一般性加分指标,第7、8项除外,各项最高得分为5分,分值标准如下:
1、 调查表中被病员提名为最满意工作人员,每人次+0.05分。
2、 电话随访、出院走访中被提名为满意的工作人员,每人次加0.1分。
3、 表扬信每封加0.3分。
4、 服务新举措、拾金不昧、见义勇为。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及其它职业道德行为,受院内通报表扬者,每人次+0.5――2分。
5、 提出职业道德建设、服务改善、诚信建设、增收节支、降低医疗成本,并有利于病员等合理化建议,被院部采纳且协助落实的,每次+0.5――1分。
6、 锦旗、锦匾,每次+0.5分。
7、 因职业道德行为受媒体表扬。市级每次+3分,省级每次+5分。国家级每次+10分。
8、 举报回扣经调查属实的,拒收或上交回扣,根据回扣款项及协助查处情况,每例+0.5――5分(具体加分由职业道德建设领导小组讨论确定)。
9、 拒收或上交红包,每例+0.2分(以每季上报的统计数为准,抽查中发现虚报者,每例按5倍扣分)。
10、 参加院部组织的各种义诊及义务服务活动,利用休息时间每半个工作日+0.5分,每一个工作日+1分。义诊活动由医务科、护理部审核把关。义务服务活动由相关部门组织安排,事前报职业道德办公室备案。
11、 无偿献血每次200ml+2分,400ml+3分;捐骨髓,每次+5分。
12、 临床科室宣教工作到位,群众信任度很高(拒收红包、回扣,年科室无病人或家属反应投诉事件),且服务满意度高(每月≥95),年终(12月31日前)由科室提出申请,职业道德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加分事宜(公示后确无异议的,人均+1-2分)。
第八条 下列职业行为属于一般性减分指标,分值标准如下:
1、 调查表中被提名为最不满意的工作人员,每次-0.2分。
2、 电话随访中被提名为不满意的工作人员。每人次-0.2分。
3、 批评信,每人次-0.5分。
4、 投诉属实,每次-0.5分。
5、 院内通报批评,每次-1.5分。
6、 受媒体批评,市级每次-3分,省级每次-5分,全国级每次-10分。
7、 出具虚假的医疗诊断书或伪造病历,由医务科核实,每次-10分。
8、 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(属于否决性指标的),知情不报者,每次扣2-3分。
9、 因职业道德问题(开大处方、乱开单、滥检查等)引起的医疗纠纷,根据不同性质扣1-5分(具体由安全医疗管理小组提出意见,报职业道德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决定)。
第九条 其它职业道德或诚信服务行为,计分参照上述标准,难以确定的由职业道德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决定。
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、虚报各种数据而获得分值者,一旦查实,处以获得分值的3-5倍扣分,并视情节确定是否予以全院通报批评。
第十一条 医院满意度调查,连续三个月不达标(病房<90%,门诊<85%),科室整改措施无效,科室每人次扣分1-2分;医患沟通调查连续三个月不达标(<70%),科室整改措施不得力,科室每人次扣0.5-1分;
第十二条 记分周期一年。跨年度职业道德行为,次年重新记分。
第三章
第十三条 全院职工均有监督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义务,发现违规行为,要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或科室行风监督员,也可直接报行风办,科室要及时登记,重大事项必须48小时内报职业道德建设办公室,一般事项于每季度末报职业道德办公室。
第十四条 职业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会议一次,讨论记分事宜。职业道德办公室每季将加减分情况反馈到科室,当事人对加减分有异议的可在10天内向职业道德办公室提出复议,职业道德办公室10天内予以复核,对复核仍有异议的,由职业道德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意见,交院长会议裁定。
第十五条 行风办、院办室、医务部及相关职能部分分别负责具体事项加减分记录,每季度末报职业道德办公室统一审定、汇总(当季有效)。
第四章
第十六条 职业道德积分基准分为80分。年度生否决性指标行为的,当年职业道德考评为不合格,如果个人表现突出,经努力积分加分达到80分以上的,可以经职业道德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后报院长会议确定为基本合格。
第十七条 职业道德积分≥95分,给予职业道德优秀奖;职业道德积分≥85而<95分,给予职业道德鼓励奖。对于由院部提供机会进行职业道德加分,还为能达到80分的,与年终奖挂钩,每下降1分扣除年终奖1%;当年职业道德考评为不合格者,取消年终奖。
第十八条 职业道德积分与科室、个人评优、工作岗位聘任、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挂钩。对职业道德积分低于80分者,取消个人当年评优、评先资格;对属于否决性指标第1、2款者,按玉环医院《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、回扣的规定》处理;属于否决性指标第3、4款及积分在70分以下者,视情节给予工作岗位试聘或待聘、专业技术职务降聘或取消当年晋升处理,具体由职业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并交院长会议讨论确定;科室积分低于80分的职工比例≥15%,取消科室评优资格。
第十九条 对获得与职业道德相关的各种荣誉,在个人职业道德档案年终记分时给予加分,院级以上加3-6分,省级以上加5-10分。具体由职业道德建设领导小组讨论确定。
第二十条 职业道德加分是指院部本着激励、教育为主的原则。职工可申请参加义务、为残疾人服务、义务咨询、导诊、为住院病友提供一对一义务服务等多种形式活动。对职业道德积分低于80分者,可优先提供加分机会,具体加分由职业道德建设领导小组确定(按例次、活动时间及参照上述记分条款综合考虑),由本人提出申请,职业道德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。
第五章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职工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职业道德办公室具体实施。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职业道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,最终确定权在院长办公会议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时间从2006个10月1日开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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